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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汪洋律师访问记
引用本文:王同义.律师应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汪洋律师访问记[J].中国律师,1999(10).
作者姓名:王同义
摘    要:汪洋男,1930年生,1948年高中毕业进入华中大学学习,三个国后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渡江解放上海,50年代初期,在江苏省高纫人民法院工作,不久即从事律师业务。反右斗争开始后离开律师队伍,1979年有重返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随机构划旧省司活厅仍从事律师工作。1980年到中央政法干校参加新中国第一期律师培训班学习,结业后协助省司法厅领导筹建和恢复了全省的律师工作。1983年在司法部的组织下,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初稿的起草工作。1984年创建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现力同仁律师事务所),1988年经司法部高评委评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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