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引用本文:钱东君,褚玉兰,李晓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24):59-61.
作者姓名:钱东君  褚玉兰  李晓杰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多人中毒,可根据中毒人数的多少、程度的轻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程度等,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案号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诉人):张进勇,系

关 键 词:严重危害  卫生标准  人体健康  被告人  亚硝酸钠  食品卫生  不符合  食源性疾患  销售  中毒症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