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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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东君,褚玉兰,李晓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24):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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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东君 褚玉兰 李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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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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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多人中毒,可根据中毒人数的多少、程度的轻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程度等,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案号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诉人):张进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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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严重危害 卫生标准 人体健康 被告人 亚硝酸钠 食品卫生 不符合 食源性疾患 销售 中毒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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