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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应对措施
引用本文:卢庆春,丁振东.浅谈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应对措施[J].中国检察官,2004(5):36-37.
作者姓名:卢庆春  丁振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 (卢庆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丁振东)
摘    要:随着立案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手段不足的问题日趋明显,其中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消极侦查”现象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将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为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工作措施两方面入手。(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极侦查”行为,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没有其他更加强有力的办法,使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时显得软弱无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

关 键 词: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  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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