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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视野中的示众行为
引用本文:陈果,王新清.情、理、法视野中的示众行为[J].求索,2008(1):100-102.
作者姓名:陈果  王新清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示众,对每一个社会民众的心理来说,有着一个让人既爱又恨的复杂情节。这种以人格羞辱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之行为的否定,已逐渐淡出现代人们的视线,但不时地又会在某种公众场合偶尔地被遇见。它应否被采用?无论是出于人伦情理还是对其的法治思考,都会有一种追问。由此,文章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对示众这一行为作分析论证。

关 键 词:示众  人格尊严  人格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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