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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刘周.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00(4):37-39.
作者姓名:刘周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要求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完全如实作证,经常困扰着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而证人少,证人拒证轻者导致司法机关取证不到位,证据链条有缺口,案件难以突破,甚至久拖不决,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者导致冤假错案,给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当前司法机关办案实践中,执法机关强烈要求解决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证问题,此乃当务之急。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人拒证  证人作证  经济补偿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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