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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犯罪”的主观罪过探讨——兼论无知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之区别
引用本文:赵新河.“无知犯罪”的主观罪过探讨——兼论无知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之区别[J].河北法学,1993(3).
作者姓名:赵新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所谓无知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条件下,贸然从事该种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业务活动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无知犯罪这一概念是由前苏联刑法学者提出来的,戈列利克等人在其所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一书中指出,“无知犯罪”是指“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他有认识这种危害性的可能性,有义务放弃实施,并有可能认清自己还未具备从事活动的条件。”可见,无知犯罪的特殊之处是行为人在实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时,由于欠缺该业务所特别要求的知识、技能和业务注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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