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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
引用本文:周治华.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J].人民司法,2012(12):18-20.
作者姓名:周治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联络方式  如实供述  被告人  下线  立功表现  自首认定  贩卖毒品罪  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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