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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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治华.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J].人民司法,2012(1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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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治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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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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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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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联络方式 如实供述 被告人 下线 立功表现 自首认定 贩卖毒品罪 同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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