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论中的自认及其法律效力:兼析《若干规定》确实自认制度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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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卫星,林建兴.民事诉论中的自认及其法律效力:兼析《若干规定》确实自认制度的重要意义[J].中国律师,2002(7):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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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卫星 林建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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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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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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