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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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运新,何锦前.法的本质新论[J].前沿,2007,4(2):1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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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运新 何锦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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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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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法的本质,国内学者一般从抽象的国家与阶级意志、理性、正义来分析,这使法的本质成为悬学而难以指导法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本文从权利、利益与物质基础出发解析法的本质并认为法的本质是:法是权利、利益和物质基础的权威性整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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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 利益 物质基础 整合机制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7]2-01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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