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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新论
引用本文:刘运新,何锦前.法的本质新论[J].前沿,2007,4(2):124-125.
作者姓名:刘运新  何锦前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关于法的本质,国内学者一般从抽象的国家与阶级意志、理性、正义来分析,这使法的本质成为悬学而难以指导法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本文从权利、利益与物质基础出发解析法的本质并认为法的本质是:法是权利、利益和物质基础的权威性整合机制。

关 键 词:权利  利益  物质基础  整合机制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2-0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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