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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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华宗.论法人行为[J].前沿,2006(5):14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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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华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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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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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这一概念作为专门术语肇始于德国民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本质对法人行为进行界定,法人行为是指法人的代表机关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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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 法人本质 法人行为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6]5-01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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