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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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哲.走私核材料罪[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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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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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走私核材料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罪的一种,指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核材料主要是指拥(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8、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合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的铀和任何合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犯本罪,与犯走私假币罪(见前第利再)受同样的处罚走私核材料罪@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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