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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的范围——以“性贿赂”为视角
引用本文:莫洪宪,叶小琴.贿赂的范围——以“性贿赂”为视角[J].当代法学,2006(3).
作者姓名:莫洪宪  叶小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度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03JB820007)。
摘    要: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关 键 词:贿赂  范围  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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