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抢劫罪客观构成特征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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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月娥.海峡两岸抢劫罪客观构成特征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149-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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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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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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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暴力”和“强暴”究竟哪一种更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理由是:其一,大陆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没有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其二,实施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强制人身而又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强盗罪中的“致人死亡”,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再具有故意杀人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要求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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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罪 暴力行为 胁迫行为 台湾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5)05-014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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