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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
引用本文:徐德高,高志雄.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J].人民检察,2005(18).
作者姓名:徐德高  高志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 (徐德高),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高志雄)
摘    要:高利贷是指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典型的高利贷表现形式,民间又称“利滚利”、“驴打滚”;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变相提高利率,减少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货币资金;3.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法律对待高利贷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将其作为民间借贷来看待,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其次,有一个原则,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规定有:1.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计息;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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