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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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春雷,杨立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研究[J].前沿,2011(4):103-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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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雷 杨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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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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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法院审判和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以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本身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以及行业调解等以非国家名义作出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多大程度的法律效力,则取决于法院对他们进行司法审查后,是否用外在于它们的法院执行力进行支持和确认,这也是人民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法律效力偏弱的原因。因此,如何在相关试点及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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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多元化 法律效力 法律效果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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