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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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春安,商志强,谢小江.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点思考[J].人大建设,2008(9):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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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春安 商志强 谢小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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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可依法提起诉讼。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还应斟酌。我国对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制度。《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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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限期缴纳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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