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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薛春安,商志强,谢小江.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点思考[J].人大建设,2008(9):48-49.
作者姓名:薛春安  商志强  谢小江
摘    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欠缴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可依法提起诉讼。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还应斟酌。我国对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制度。《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关 键 词:《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限期缴纳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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