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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引用本文:张志军,张琪玮.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析[J].山东审判,2006,22(3):87-89.
作者姓名:张志军  张琪玮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①对于涉外仲裁,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认为涉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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