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系统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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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士昙.犯罪控制系统论纲[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1):9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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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士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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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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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控制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有机协调的若干犯罪控制因素所构成的具有控制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有机联系的体系。如果从社会的角度对犯罪行为主体进行客观分类,犯罪控制可分为积极的犯罪控制和消极的犯罪控制。前者明确指出哪些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倡导人们自觉、主动地遵守,哪些社会行为背离社会规范,需要加以约束,以及社会应该怎样积极主动地引导、教育并控制人们避免背离正常的社会行为的轨道;后者则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批评、制裁或处理。从对犯罪行为主体的积极控制看,又可分为犯罪的外在控制和犯罪的内在控制。内在犯罪控制是通过将社会规范内化作用于人们自觉的行为;犯罪的外在控制是通过外部的强制力量将社会规范作用于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它包含了对社会制裁的运用。从对犯罪行为主体消极控制的角度看,也可以作如下划分:对犯罪行为和违纪行为的制裁;对违反道德行为的社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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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控制系统 积极的犯罪控制 消极的犯罪控制 社会制裁 |
文章编号: | 1673-1565(2008)01-0094-06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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