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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立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引用本文:玉梅.论我国合同立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作者姓名:玉梅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本文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组织的历史考察与横向的国际对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它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情事变更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取消情事变更原则,对维护我国交易秩序的安定不利,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作者建议,应以司法解释确立《合同法》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以弥补立法缺陷

关 键 词:合同法  情事变更原则  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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