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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实物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
引用本文:张劲.论非法实物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选择[J].人民检察,1999(10).
作者姓名:张劲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非法证据,一般指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获取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到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未予明示。本文试图对此加以探讨。一、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效力的几种观点非法实物证据,一般指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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