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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和法律基础
引用本文:伏效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和法律基础[J].人大论坛,2006(12):24-25.
作者姓名:伏效平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治民主和法制健全条件下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公开信息的制度模式。民主政治要求集中多数人的判断.这就要求公众了解政府的有关信息.并以法律制度保证。一方面用法律规定公众的“知情权”(或称“了解权”),扩大了公众的基本权利范围,给个人带来利益;另一方面公众通过行使该权利,参与国家政治并监督国家政治,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的腐败,保证民主政治的实现和发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是公众的要求,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法治的价值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公共福利。各国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和具体制度多有不同.但客观结果是规定公众知情权和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及说明责任,最终目的是使政府活动透明度加大,扩大了公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最终促进和保障政治民主,有助于消除政府腐败。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基础  公众知情权  法理  政治民主  国家政治  公共利益  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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