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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
引用本文:徐国栋. 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J]. 法律科学, 2003, 0(5): 57-64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本次民法典起草是最民主的,取得的成果也是最好的;但其在组织方法上存在不足:起草人员的任命程序过于随便;起草委员的构成不合理;起草者普遍过于年高导致实际起草者与被任命的起草者的相对脱离;零成本起草民法典的政策损害草案质量;起草成果出版不全面。应由人大常委会以法令的形式直接任命新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同时任命充足的秘书人员,拨足经费;成立第二民法典起草小组履行对抗者职能等。

关 键 词:民法典  立法程序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文章编号:1671-6914(2003)05-0057-(8)
修稿时间:2003-05-29

Seriously Re- thinking of the Organizing Methods of the 4th Drafting of Civil Code of PRC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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