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建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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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永超.我国在建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模式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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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永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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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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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打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自产生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以其特有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迅速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我国引进此制度只是时间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外几种主要的保险模式基础上,博采众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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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责任保险 强制性保险 任意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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