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兼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新标准 |
| |
引用本文: | 刘雪雪.“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兼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新标准[J].法制与经济,2008(10). |
| |
作者姓名: | 刘雪雪 |
| |
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标准的。这一确定标准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却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凸显许多缺陷,在实践中,这一认定标准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本人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对原有的被告认定标准进行深刻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被告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主体 “谁主体 谁被告” “谁行为 谁报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