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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
引用本文:黄军,孙明飞.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J].律师世界,1998(12).
作者姓名:黄军  孙明飞
作者单位:华南师大政法系
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概莫如此。理由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人,即债务人。而对权利的侵害,是只有在相对应的义务主体违背其义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权。第三人既然不是债权的相对义务主体,当然也就谈不上违背义务而构成侵权,这是债权和物权最大的不同,同时也是民法将权利划分为物权和债权的目的所在c但是,理论归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却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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