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应当慎行 |
| |
作者单位: |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继上海试点实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后,我省的司法机关也提出了"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这一制度在探索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刑事和解制度毕竟是对现行刑法的一种突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应当慎行。
|
关 键 词: | 制度产生 利弊分析 谨慎施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