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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引用本文:崔少梅,陈洪兵.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139-142.
作者姓名:崔少梅  陈洪兵
作者单位:崔少梅(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5);陈洪兵(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5)
摘    要: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关 键 词:金融资产  事后行为  致人死亡  未遂
文章编号:1009-7759(2004)03-0139-04
修稿时间:2004年7月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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