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
引用本文:张蕾,周训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J].求索,2007(12):5-8.
作者姓名:张蕾  周训芳
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1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主任,研究员,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2007年林业重大问题调研项目经费资助,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
摘    要:《物权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林业行政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合法物权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很大区别,集体林权受到了《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林业物权应区分生态公益林物权与商品林物权,便于商品林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以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森林法》应规定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保障林权权利人的林木采伐权。林地地役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可以通过确立林地地役权来推动国家的生态建设事业。

关 键 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物权法》  商品林物权制度  生态建设  林地地役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