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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引用本文:陈世炎,黄任泉.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J].人民检察,2007(3).
作者姓名:陈世炎  黄任泉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陈世炎)
摘    要:案情简介2002年6月,胡某受聘一供电所,负责该供电所辖区一村的用电安全、抄表及收费工作。期间,胡某先后将所收的电费用于个人购房等。经供电所财务与胡某核对,截至2003年3月底,由胡某经手收取应缴但未缴给供电所的电费11.5万元。随后,胡某外出失去联系,供电所人员多次找其未果。2003年6月中旬,胡某电话委托其妹将房子卖出后归还供电所5.5万元。2003年9月24日,供电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200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向胡某的妻子提取剩余的电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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