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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修改的两点建议
作者姓名:周芳建
摘    要:对于《商标法》的修改,提出以下两条不够成熟的建议,供参考: (1)《商标法》第32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人认为,不能一律不予核准,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与被撤销或被注销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商品应予以核准。因为《商标法》既然没有禁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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