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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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蕊,吕景美.论动产赃物不能善意取得[J].学理论,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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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蕊 吕景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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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鞍山,114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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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对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效力的一种限制.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交换与权益维护的平衡机制.从现有各国立法来看,对表现为动产的赃物各国或地区有不同的立法案例.从我国的立法及实际国情来看,应更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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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 赃物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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