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任期应延长 |
| |
引用本文: | 李小群.村委会任期应延长[J].江淮法治,2004(8). |
| |
作者姓名: | 李小群 |
| |
摘 要: |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村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3年任期过短, 不利于很好地推进村民自治,也不利于很好地推进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议由3 年延长为5年。一、延长村委会任期有利于促进村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法律去保障村民自治,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去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村委会任期过短势必造成村委会选举的过于频繁。“一年当选二年干, 三年又要等着换”已成为村干部普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