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多次抢夺单独定罪确有必要
引用本文:郝象,徐绍玲.多次抢夺单独定罪确有必要[J].人民检察,2005(1).
作者姓名:郝象  徐绍玲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郝象),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徐绍玲)
摘    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二条把“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笔者对侵犯财产型犯罪以所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无异议,但对把抢夺数额作为惟一的标准,而将“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仅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则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抢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年内抢…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