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赔偿制度中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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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俊如,周裕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赔偿制度中的体现[J].人民司法,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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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俊如 周裕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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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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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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