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应有期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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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军.对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应有期限规定[J].人民司法,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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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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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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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积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极,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相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若相对方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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