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损害应采用惩罚性赔偿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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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国雄.刑事损害应采用惩罚性赔偿初探[J].法学,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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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国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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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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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大小,判处犯罪人对被害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制度。我国刑法第31条对此作了明确表述:“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免予刑事处分时,刑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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