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法犯罪《决定》中的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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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礼仁.违反公司法犯罪《决定》中的受贿罪[J].法学,19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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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礼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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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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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第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决定》中受贿罪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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