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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新解
引用本文:温建辉.共同过失犯罪新解[J].理论探索,2015(4).
作者姓名:温建辉
作者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天津,30022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转型期非理性犯罪调查研究”,负责人温建辉。
摘    要:共犯理论的通说持"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模式,并以"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刻画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立法障碍,这使得共同过失犯罪的解释论毫无立足之地。而将"共同过失犯罪"解释为"共同过失+犯罪",则解除了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误读;将"共同故意犯罪"解释为"共同故意+犯罪",则洞察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立法通道。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都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它们都具有共同故意的心理,因而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

关 键 词:共同过失犯罪  立法障碍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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