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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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立斌,刘丽敏.论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5(11):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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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斌 刘丽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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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2.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室,河北,石家庄,0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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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来调整,决定了和谐社会只能建立于法治基础之上,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法律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和谐社会又为法治提供了物质基础,只有法治与各种社会因素实现了在互动中的和谐,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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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和谐社会 共容性 互动 |
文章编号: | 1009-0169(2005)11-0017-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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