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证在刑事审判中的价值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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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含宇.论质证在刑事审判中的价值功能[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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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含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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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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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质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证据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进一步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见.质证是审查证据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必备要件。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质证制度,并且在质证阶段,存在不少弊端,譬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质证制度。基于这一点.笔者试从质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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