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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摘    要:<正>(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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