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督公开原则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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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臧必飞.落实监督公开原则应处理好三个关系[J].江淮法治,2008(15):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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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臧必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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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一般性公开,是指监督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的方向和原则,在监督实际中,要根据群众对监督事项的关注程度,有针对性地公开,对一些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的内容,要通过动态、消息等形式进行简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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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开原则 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计划 “一府两院” 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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