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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公开原则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引用本文:臧必飞.落实监督公开原则应处理好三个关系[J].江淮法治,2008(15):55-56.
作者姓名:臧必飞
摘    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一般性公开,是指监督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的方向和原则,在监督实际中,要根据群众对监督事项的关注程度,有针对性地公开,对一些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的内容,要通过动态、消息等形式进行简略公布。

关 键 词:公开原则  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计划  “一府两院”  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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