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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宿幼女罪主观上的明知应如何认识
引用本文:林立军.对嫖宿幼女罪主观上的明知应如何认识[J].中国检察官,2005(2):97-98.
作者姓名:林立军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124010
摘    要:基本案情]2004年6月的一天,李某找到王某(1990年7月23日出生)说:“我今天领你挣钱去”,并把自己的衣服给王某穿上,通过宋某将王某介绍给张某。张某在一酒店房间内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前,张某问王某多大了,王某说17岁了。事后,张某给宋某5000元钱,李某得4000元,李某给王某000元。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结果表明,王某身体未出现少女第二性征。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李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宋某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无异议,但对张某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实施嫖宿行为时,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案发…

关 键 词:嫖宿幼女罪  2004年6月  认识  明知  主观  1990年  检查结果  公安机关  第二性征  性关系  张某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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