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错案防范系列谈”之四 |
| |
引用本文: | 刘桂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错案防范系列谈”之四[J].民主与法制,2013(19):28-29. |
| |
作者姓名: | 刘桂明 |
| |
作者单位: | 《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在谈到诸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时,曾就法院的功过问题作出评判,认为“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
|
关 键 词: | 冤假错案 应当 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杀人案 强奸案 同志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