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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错案防范系列谈”之四
引用本文:刘桂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大于过”的判断?——“错案防范系列谈”之四[J].民主与法制,2013(19):28-29.
作者姓名:刘桂明
作者单位:《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在谈到诸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时,曾就法院的功过问题作出评判,认为“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

关 键 词:冤假错案  应当  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杀人案  强奸案  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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