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驳“靓女先嫁论”和“形态转换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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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启,宗寒.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驳“靓女先嫁论”和“形态转换论”[J].学习与实践,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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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启 宗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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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一种"靓女先嫁论"和"形态转换论",说什么"嫁女先嫁长得好的,出卖国有企业也应先卖好的","出售国有资产,不过是把资产的实物形态改为价值形态,并不改变资产的归属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使把公有资产全部卖掉,公有产权也没有流失一个铜板"。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中央一再指出,只有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小型企业才可以出售,并且强调,经过改革和改组之后的绝大部分小企业应当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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