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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摘    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关 键 词: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  附加  有关问题  辽宁省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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