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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摘    要:买卖农民房的合同属无效造成损失应补偿2001年,李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家宅基地上建成的院落及院内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女士。马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对该院进行了装修。2007年,由于拆迁问题,李先生以马女士是城市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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