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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叶青.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4):23-26.
作者姓名:叶青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401147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国有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新农合基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资产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数额较大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专项基金  事业单位  卫生院  行为  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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