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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
叶青.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4):23-26.
作者姓名:
叶青
作者单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401147
摘 要:
本文案例启示: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国有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新农合基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 键 词: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资产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数额较大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专项基金
事业单位
卫生院
行为
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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