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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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我们在办理一起国有公司人员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件时,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独资、控股、参股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进行经营的情形问题产生不同认识。请问,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亲友”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唐山读者焦希山焦希山同志: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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