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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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保忠,徐宜亮.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J].法治研究,2009(5):7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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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保忠 徐宜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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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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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与立法建议》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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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目前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忽视乃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本着“无救济无权利”的原则,有必要设置若干保证程序性辩护的措施。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程序性辩护职能;完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设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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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性辩护 价值 缺失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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